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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消息: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兽医协会会长沈志强研究员

提出的《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若干建议》被农业农村部采纳

     更新时间:2021-09-25       浏览量:
       2021年9月2日,农业农村部以农办议【2021】438号文,对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兽医协会会长、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创始人/董事长、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沈志强研究员等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若干建议》(第2940号建议)进行了答复,基本采纳了沈志强代表的建议。沈志强代表的建议对于推动兽药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农业农村部的答复文件,充分肯定了沈志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增加兽药委托生产制度、兽药上市持有人制度、进一步明确假兽药和劣兽药的概念、兽医医疗机构(兽药企业)受委托加工兽药处方制剂”等建议的建设性意义。农业农村部表示,将认真研究,并在《条例》修订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进一步优化完善兽药行业管理顶层设计。
       重大利好消息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业农村部采纳了沈志强代表在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实施兽药委托生产制度的建议》,并于2020年11月印发了《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农办牧【2020】55号)允许兽药生产企业在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为下一步《条例》修订中研究设立委托生产制度积累有益经验。
       二是优化完善兽药注册评审和兽药批准文号管理制度。包括(一)完善兽药注册评审要求。(二)完善兽药诊断制品注册要求。(三)优化兽药注册有关要求。(四)优化产品批准文号审批服务。农业农村部正在组织修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拟在相关条款中扩大免除复核检验的情形种类;正在全面修订的《兽药注册办法》将进一步创新完善兽药注册管理制度。
       三是取消了灭活疫苗规格标准。农业农村部认为,沈志强代表提出的在兽药标准中取消灭活疫苗规格规定的建议比较中肯,符合灭活疫苗产品特性。农业农村部表示,结合农业农村部的前期调研情况,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取消新兽药注册时灭活疫苗标准中的包装规格要求,由生产企业在申请灭活疫苗产品批准文号时根据生产线实际自主决定包装规格。
       四是完善了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贯穿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在生产环节,已实现了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产品“两个全覆盖”。在经营环节,省、市、县、乡4个层级的兽药经营企业,均可在追溯系统注册,并按照要求上传产品入库、出库信息。
 
附:农业农村部农办议【2021】43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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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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