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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志强研究员的五项建议

     更新时间:2020-05-24       浏览量: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创始人/董事长、山东滨州绿都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沈志强研究员,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为全面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建言建策。


沈志强研究员

以下是沈志强研究员与畜牧兽医行业相关的部分建议:
        第一项:关于尽快建立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养殖模式持续转型升级,近些年来,我国兽药行业发展迅速,已形成年产值约500余亿元的市场规模。与此同时,兽药行业也面临许多新问题:
        一是产能过剩严重,资产闲置。2018年,生药产能利用率区间为6.08-62.78%,平均25.94%;化药制剂与中兽药产能利用率区间为11.33-54.44%,平均24.84%;原料药产能利用率区间14.84%-51.69%,平均31.88%(数据来源于兽药行业统计)。产能过剩问题形成兽药生产设备闲置,形成资源浪费;固定资产投入大,流动资金不足,资产回报率下降,企业效益下滑,影响企业良性发展;
        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数量多、规模小。2018年1600余家兽药企业销售额458.97亿元,其中99家生药企业销售额132.92亿元,每家生药企业年均销售额1.34亿元;1214家制剂企业销售额174.59亿,每家企业年均销售额 0.14亿元;129家原料药企业销售额114.62亿元,每家企业年均销售额0.89亿元;172家中药企业销售额36.84亿元,每家企业年均销售额0.21亿元。过多的兽药企业形成市场无序竞争,进而影响产品质量,加大监管难度。
        三是产品同质化突出,形成恶性竞争。化药制剂产品数量明显偏多,氟苯尼考、多西环素、阿莫西林等制剂产品批准文号数在1800--1200之间,几乎每家兽药生产企业都有上述产品,同质化竞争严重。制剂工艺总体水平不高,兽药组方、技术含量和临床应用价值基本一致。产品质量优次参差不齐,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四是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不强。企业研发投入不足,新药研发滞后,自主创新少,其中,化药类大多为仿制药,2007-2018年10余年间,仅有2个一类新兽药获批,其余大多为三类以下产品。2011年-2018年有13个一类新兽用生物制品获批,其余174个为三类产品。
        五是产品结构不合理。获准上市产品主要用于食品动物,宠物、经济动物等特色品种短缺、供应不足。兽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工艺水平总体不高,“品牌产品”偏少,国际竞争力不足,部分质优高端产品仍以进口产品作为临床需求补充。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快速提升兽药产业规模和创新水平,加快兽药产品委托生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解决当前上述突出问题的必要手段之一。
        兽药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必须农用物资,是不完全市场化的准公益产品,在保障畜牧业持续发展,保护动物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养殖方式由散养逐渐向集约化转变,带动了兽药行业的成长,并直接决定了兽药行业的发展方向。据了解,目前全国规模化养殖场直接向大中型兽药生产企业采购兽药比例逐年提高,平均占中标企业销售额的40%以上。同时,养殖集团采购兽药呈现如下特点:(一)养殖集团用药多采用招标采购,对参与投标企业设置注册资本底线,要求投标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5000万以上,使得大中型兽药企业占据市场优势,小微企业销量骤减。(二)养殖集团更愿向品种齐全、剂型多样、质量优良、供货及时、资金充裕的兽药企业采购兽药产品,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难以中标。(三)养殖集团为避免用药风险,对投标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对不能依法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将取消其投标资质。所以说,养殖集团采购需求决定了具备多剂型、规模化、规范化的兽药企业在招投标中更具优势,并为企业带来发展机遇。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销售额逐年上升,产品供不应求,已采取投资新建生产线扩大产能,照此以往,全国兽药产能还将进一步扩大。由此,若制定委托生产政策,具备中标优势的兽药企业将可在自身产能不足时委托其他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无需重复投资扩大产能,增加生产成本,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可带动被委托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此外,委托生产制度可发挥营销优势兽药企业的营销优势和生产优势企业的生产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合作共赢。
        据了解,我国药品早在1999年即实行委托生产制度,并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第36号)。2012年,农业部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 第3号),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制度。国际上实行药品、兽药、饲料等委托加工生产制度的历史更长。目前国外公司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实际就有采取委托生产方式的兽药产品。另外,农业部实行中药提取物集团内部调剂生产管理方式历经10余年,并制定了诸如委托条件设定、后续监督等制度规定,积累了一定经验,解决了部分企业中药提取工序的重复建设问题。应该说,建立兽药委托生产制度是有借鉴、有基础的。
        近些年,企业反映建立委托生产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特别是近年在国家及地方政府实施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与功能定位政策,以及加大环保监管力度的形势下,部分内地兽药生产企业面临异地迁址重建或改扩建等问题,有些地区将兽药行业纳入限制性发展目录,要求逐步退出某些区域。应该说,随着各地环保政策、土地政策与经济定位选项日趋严格的形势之下,今后将有更多地区和更多企业面临拆迁改造、选址重建、资金投入、产品定位等问题,届时企业关于兽药委托生产的呼声也将更为强烈、迫切。
        另外,欧美日韩等国外的兽药企业实行兽药委托生产制度,对我国兽药企业在国内外兽药市场上形成了不平等竞争,导致我国兽药企业在国内外兽药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尽快建立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更大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的现实需要,是鼓励支持国内兽药企业与国外兽药企业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平等参与国内外兽药市场竞争的现实需要。预计实行兽药委托生产制度可实现企业双方互利共赢,进而保证兽药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另外,近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兽药行业发展目标,为实现该目标,也需要新制度的建立,新举措的实施。实行委托生产制度优化人才、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环保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可实现淘汰落后产能、遏制市场恶性竞争、化解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优化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减少环境污染源、提高兽药产业规模化水平,以及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目的。
        经预测,实行兽药委托生产政策预期取得以下效果: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二是显著减少重复建设,可望数年后企业数量、生产线数量双下降;三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产能利用率,降低土地资源限制与环保压力;四是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并以此为抓手实现行业优胜劣汰,促进优势企业、优势产品做大做强。
        综上所述,建议农业农村部参照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管理政策,参照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加工生产模式,尽快建立兽药委托加工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资质、条件审核要求,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相信建立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对盘活闲置资产,增强企业活力与效益,推进兽药产业共享发展将起到积极、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项:关于兽药制剂企业尽快享有其他农资企业同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这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为了支持农业、畜牧业的发展,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一直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现行农业生产资料税收政策
        现行国家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税率政策因产品类别不同而差别显著,其中,农膜生产、批发和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药、农机生产环节征收11%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环节免征增值税;但长期以来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历来实行征收17%增值税政策。令人欣慰的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使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精神,自2009年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与人用疫苗一并列入国家税收优惠范畴,实行6%增值税税率,且在2014年根据税收政策统一下调政策下调为3%增值税税率。2016年,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也实行3%增值税税率,但包括兽用制剂企业和兽用原料药的生产、经营企业仍执行17%增值税(自2018年归并为16%)政策。
        二、兽药制剂生产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兽药制剂生产企业税负偏高,优惠政策偏少,企业负担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质量提升和新兽药研发进程。且目前绝大多数兽药制剂企业为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小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有资格享受国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很低。中兽药企业生产所需中药材大多购为农户的种植农产品(种植的中药材),面对农户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使得中兽药生产成本大幅增加。
        但如果按照新的小微企业标准(人员300人以下,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年纳税额300万以下),则60%左右的兽药制剂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急需享受国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同时,兽药制剂作为重要的农资产品理应与其他农资产品一样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兽药制剂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农牧民增收,降低物价指数,利国利民。给予兽药制剂企业增值税优惠,有望促进兽药制剂和经营企业不断提高兽药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降低兽药产品价格,降低养殖用药成本,提高养殖效益。同时,降低畜禽产品价格,降低物价指数,利国利民。
        二是有利于促进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对兽用制剂生产和经营企业减征增值税,可以推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全面落实好兽药GMP和兽药GSP制度,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推动养殖环节用药安全,促进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
        三是有利于兽药制剂企业转型升级,守住中国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通过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推动兽药制剂企业投入更多资金开展技术升级和新药研发,从而推动调顺产业结构、调好生产布局、调优产品质量。实现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
        由于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兽药制剂市场,随着《国家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欧美日韩等兽药外资企业将会在已占有中国市场的基础上,更加大规模地抢占中国市场。守住中国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中国兽药制剂企业的必然选择!
        四、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在国家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的大背景下,研究解决当前兽药制剂和兽药经营企业增值税税率偏高问题,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战略部署,振兴民族产业,保增长、保就业、惠民生的重要手段措施,应该并期望得到全社会和政府的关注、重视和大力支持。为此,特提出两个方案,仅供参考。
        方案一、建议在兽药制剂生产环节实行增值税的简易征收政策,即增值税税率按3%征收(首选),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方案二、建议参照现行农药、农机的优惠政策,在兽药制剂(化药、抗生素)生产环节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中兽药制剂由于所需中药材大多购为农户的种植农产品(种植的中药材),面对农户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生产环节实行增值税的简易征收政策,即增值税税率按3%征收(首选),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方案一的优点是大道至简,简便易行,既有利于企业,也方便税务部门监管。
        方案二的优点是与现有相近的农药类农资政策一致,缺点是企业同时执行两种税率,有偷税的漏洞,税务部门监管成本高。
        综上所述,我们推荐方案一。
附:我国兽药行业概况
        兽药是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也是畜牧生产过程中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暨农业投入品,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养殖效益,保证肉食品有效供给,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
        兽药产品主要有生物制品类(疫苗为主)、化药原料药(包括化学合成药、抗生素药品)、化药制剂(指以化药原料药为主要原料经工艺加工制成的直接用于动物的产品)、中兽药等。全国兽药产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正常开工兽药企业1644家,年销售额473.11  亿元,其中生物制品企业94家,销售额133.64亿元;化药和中兽药企业1550家,年销售额共计339.47亿元,其中,兽用制剂销售额222.03 亿元,兽用原料药销售额117.44亿元。兽药生产企业员工共计17.11万人,其中生物制品企业2.18万人,化药等其他企业14.93万人。目前全国有兽药经营企业8万余家,近半产量的兽用制剂是通过兽药经营企业供应给养殖场(户),预估从业人员近30万人。长久以来,我国兽药产业是伴随畜牧业发展和兽药市场需求变化而逐步发展的,特别是兽用制剂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以中小型企业(按工信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为主,至今从未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此造成兽用制剂增值税税负偏高,并对行业持续稳步发展形成一定影响。
        第三项:关于尽快将《反虐待动物法》列入“十四五”立法规划的建议
        二〇二〇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病毒的来袭引发了全球生态价值观念的广泛反思。因疫情带来的沉痛教训,人类与动物、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的重塑成为了持续讨论的议题。
        随着社会日益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动物保护问题,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动物保护法,然而,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的同时,一些虐待动物的行为不断发生,并且形成了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产业链,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反虐待动物方面的法律来惩治这些行为,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漏洞,这也无疑让更多的人肆无忌惮的实施各种虐待行为。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国民素质、顺应国际潮流,我国关于反虐待动物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
        一、《反动物虐待法》的立法必要性
        (一)建设精神文明社会的需要
        女子虐猫、生吃猴脑、传统的“狗肉节”等残忍的行为都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悖,也有损我国形象。通过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可以有效制止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发生,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动物爱护动物的良好氛围,有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 据报道,许多实施行为的主体大多数都是青少年及大学生。而青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如果青年人长期对动物实施这种暴力行为,那么也难免以后他会对人实施暴力行为。虐待动物也是一种缺乏同情心的表现,如果青少年经常实施虐待行为,这对他们成长是相当不利,严重的情况可能导致心理扭曲或者变态。根据调查,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其都会或多或少有虐待动物的倾向。而一些手段极其残忍的杀人凶手,他们大部分在未成年时期都实施过虐待动物的行为。
        (二)顺应国际潮流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生命的价值,不但包括人的生命价值也包括动物生命的生命价值。不但涉及人的生命的保护而且越来越倾向于对动物的保护。
        据新京报《虐杀动物视频调查:定制、贩卖成产业链》报道,虐杀动物视频交易最早由国外传入,在国内已存在近20年,因为我国没有反虐待动物相关法律,而国外一些国家动物保护法律严格,所以我国现已成为虐杀动物视频“货源地”。极端虐待动物事件以及利用互联网售卖“虐杀视频”牟利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动物,破坏了公序良俗,践踏了生态伦理。同时,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民众身心健康,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
        实践证明,对于动物的倒行逆施是错误的做法,这样带来的只是各种疾病的盛行,暴力充斥着整个社会,人情冷漠,这也无法提升公民生活质量以及无法推进社会向文明进步方向发展。因此,只有将动物虐待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这种现象才会得到遏制,社会才会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才能的到提升,社会才会更加文明、和谐。
        (四)促进我国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反虐待动物法》立法也是我国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顺应世界潮流,改善动物的饲养方式和生活环境,善待动物,保证其在饲养运输屠宰中不受虐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主动地位,我国的畜牧业才能可持续健康的发展。
        (五)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在疫情横行的非常时期,新冠病毒传染源尚属未知。动物被虐杀后,未经处理的尸体,内脏暴露在外,极易传播病毒病菌。不同于集中按规程宰杀的动物,流浪动物和伴侣动物的出没区域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其尸体上携带病毒,将给政府抗击疫情带来新的隐患。另一方面,在疫情期间,社会心理脆弱,任何一个不稳定因素都有可能成为群体聚众情绪的爆发点,此类事件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情绪恐怕会加大社会的治理成本。
        (六)保障宠物消费市场有序发展的需要
        据《2019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城镇养宠物(犬猫)人数达6120万人,消费市场规模达到2024亿元。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文明程度的日益提升,无论是出于精神抚慰还是心灵陪伴,养宠者与日俱增,宠物产业正在崛起。设立《反虐待动物法》,可以有效规范宠物市场管理及养宠人行为,也可规避因虐待动物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提升国家经济,稳定消费,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立法的可行性
        (一)我国部分地方反虐待动物法制建设可提供借鉴。
        2004年《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2005年《湖北省试验动物管理条例》、2006年《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上述地方性条例、办法中,已经出现了动物福利的提法,动物的基本福利就是维持动物康乐的基本条件,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生理方面的基本条件一般指及时、量足、营养丰富的食物和清洁卫生的饮水以及免受疼痛和虐杀;心理方面一般指适宜的生活环境以及免受惊吓、不安和恐惧等精神上的刺激。这巳经表明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开始对动物保护进行相关立法尝试,清楚地反映出动物保护立法意识在我国已有所增强。
        (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可提供借鉴。
        我国香港地区很早就已经出台了动物保护立法。香港在1935年就制定《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该条例对动物定义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即该条例甚至将蚂蚁也纳入保护范围当中。香港地区于1999年制定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对《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进行了细化,例如,该条例第3条规定:“鸟笼须装有可滑动或可移走的底盘,而底盘的构造须足以防止任何一个笼内雀鸟的粪便掉落在另一个笼内的雀鸟上;”第19条规定了运载绵羊及山羊的船只上,须建造最多放置40头羊且每只羊的活动空冋为0.7平方米,要确保它们不被严重挤压致伤。任何人违反该条例的处以2000美元的罚款;对于持续违法罪行的,在罪行持续期间,每天可处罚款200美元。
        我国澳门的确对于虐待动物也有明确的规定,可参考2016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2016号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对待动物,使其承受痛苦。意图令动物痛苦,使用残忍暴力折磨手段对待动物,造成其肢体严重残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禁止饲主遗弃其所有、管领或饲养的动物。禁止售卖未满三个月月龄的犬只及猫,并且规定了附加刑,宣告违法者将禁止取得和饲养全部或部分种类的动物,为期一年至三年。
        我国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立法晚于香港,直到1999年才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台湾的立法对动物的定义范围比香港要小,在如何具体保障动物的福利方面,法律规定了动物的一般保护、科学应用和宠物管理三个方面,此外还陆续制定了一些法规。
        (三)关于设立《反虐待动物法》的民意调查。
        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2020年4月27日发起的一项《反虐待动物法》立法的网络民意调查,仅到4月30日中午12时就获得100万人的支持。民众呼声意味着反虐待动物立法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也是社会文明化进程的大势所趋。
        2.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4月25日一份31.1万人的虐待动物应该入刑吗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有28.2万人支持虐待动物入刑。
        3.新京报2020年5月1日一份基数为17.2万人的虐待猫狗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民意调研显示:14.1万人表示应该支持反虐待动物法的相关立法;2.5万人表示从虐猫黑产中获利的平台同样应该被打击。
        4.腾讯公益的反虐待动物法投票已收集了128,164份赞同立法的个人信息记录。
        综上所述,我国已具备了《反虐待动物法》立法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同时也已具备反虐待动物的经济基础和政策条件。基于以上理由,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反虐待动物法》列入“十四五”立法规划。
        第四项:关于加快发展中国生物学数据库建设与应用的建议
        现代生物科技的迅速发展已经使生物生态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进入“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整理整合和开放共享对于生物资源的研究、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生物多样性大数据与生物资源本身一样,已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成为国际科技和产业竞争热点和战略制高点。近年来,大数据已经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大数据为科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方法论。作为科学研究的新范式,大数据正在催生人们用全新的思维追求科学发现。生命科学领域多层次大数据的汇聚、深度分析,以及通过学科交叉与生态、地理、遥感、环境等数据的融合所实现的知识发现,推动着生命科学研究向“数据密集型科学”的新范式转变,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对生命本质的认知方式和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利用能力。并且,独立自主的生物学数据库涉及到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对于今后我国推动我国生物多样性科学创新和生物产业乃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目前,世界上三大生物数据库,分别由美国国家生物技术信息中心NCBI(National Center for Biotechnology Information,NCBI)、欧洲生物信息研究所(European Bioinformatics  Institute, EBI)和日本核酸数据库(DNA Data Bank of Japan,DDBJ)单独建立和共同维护,并且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这些数据库涵盖分子生物学、基因/蛋白质组学、医学与农业学术研究、农业、生物技术、化学与制药工业等生命科学各个方面。由于美国、欧洲和日本拥有独立自主、完善的数据库,致使这些国家在生命科学研究领域一直保持领先地位并且具有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权和话语权。虽然,我国在2019年成立了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但是,目前来看,该数据库在行业内识别度不高,使用和利用效率低下,绝大部分数据都需转网至NCBI、EBI等国外网站才能实现其功能。这与我国国际定位与发展战略及其不相符合。鉴于上述情况,特此建议:
1、加快去除“以SCI论英雄”,大力提倡科研工作者加大国内期刊投稿力度,把科研成果版权留在国内。
2、加强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宣传、普及与使用,提倡科研工作者把科研数据上传到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尽快形成完善的生物学数据库。
3、进一步完善与丰富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功能,达到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科研与分析的需求。
        第五项:关于国务院组织开展全国性清除对民营企业不合理规定的大督查,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建议
        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政策支持,清除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自己人”。民营企业不是民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民营企业也是中国企业,只是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而已。但是现实中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并不乐观,特别是在融资贷款和市场准入方面受到很多不平等不公正的待遇。
        造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银行业歧视民营企业,人为设置一些歧视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要求,导致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特别是银行业给有限责任公司类别的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条件要求极其苛刻,甚至不惜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将公司集体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强行挂钩,强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家属、子女签字担保,强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将其生活住房、私家车进行抵押担保。有的银行更有过之无不及,强迫民营企业股东的家属签字担保或抵押。如果不就范,那就不贷款。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公司法》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造成家庭内部矛盾、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导致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种歧视民营企业的恶劣行为是各银行总行的制式规定,基层贷款行只能无条件执行。因此,特请国务院对银行业给民营企业贷款违反《公司法》等的行为开展大督查,彻底清除这种歧视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推动银行业自上而下地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贷款实行一视同仁,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再逐步解决融资贵的问题。

        建议请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银保监会联合开展大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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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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