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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若干建议

     更新时间:2021-03-05       浏览量:
       据悉,国务院、农业农村部正在组织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现结合兽药行业调研情况,提出若干修改建议如下:
       1、建议将《兽药管理条例》修改为《兽药条例》,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突出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监管作用。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如果没有兽药产业的发展,单纯强调兽药管理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又何在?
       2、建议增加与国际接轨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顶层制度设计。建议增加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我国医药、食品、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国外兽药均有此制度设计);增加自家疫苗管理制度(美国、欧洲都有此制度设计);增加兽药上市持有人制度(我国药品管理法有此制度),增加兽医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制度,增加兽医医疗机构受畜主委托加工兽医处方制剂制度(我国医院、药店均可受患者委托加工)、兽药企业受养殖企业委托加工兽医处方制剂制度。
       3、改革新兽药评审管理制度,促进兽药创新发展。建议将部分医用药品(特别是经过宠物药物试验的)可直接经评审后备案为宠物常用药品使用。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增加水禽、鸵鸟、驴、鹿等畜禽用药的用法用量、用药禁忌、残留标准等。
       4、建议进一步明确假兽药、劣兽药的法规概念,取消按假兽药、按劣兽药处理等法规概念。
       5、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放管服” 改革精神。建议改革兽药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深化“放管服” 改革。将兽药批准文号回归省级管理,特别是兽用消毒剂等外用药的批准文号回归省级或市级管理(医药卫生用消毒剂的生产许可和批准文号均在社区的市管理),减轻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的一般事务性工作量,将更多人员与精力投放在谋划高质量发展和事中事后监管上。取消兽药批文号五年内重新检验申报审批制度,大幅度降低企业负担和行政管理成本。
       6、建议改革传统兽药规格管理,取消灭活疫苗规格强制标准,实行备案制管理,取消大小容量注射液规格强制标准,实行备案制管理。取消不同规格的兽药注射液发不同批准文号的规定,实行一种兽药注射液发一个批准文号,大幅度降低企业负担和行政管理成本。
       7、由于我国的国情实际,目前大多数的兽药从出厂到用户使用需要经过省、市、县、乡2-4次的经销才行。而目前兽药二维码只有从企业出厂—经销商-用户的一级经销管理规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导致市、县、乡的兽药经营企业无法扫码运营,因此,建议将兽药二维码增加二级至四级兽药批发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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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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